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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3月1日起,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否則不出事故也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  發表時間:2021-02-28    點擊次數:4186 【打印】 【收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0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0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計四十八項內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strong>



第一百三十四條新增內容如下: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注意:新增條款規定了“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是指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但存在有現實危險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這與本條第二款“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是有明顯區別的。


前者為未發生,但有現實危險的;后者是已發生或已造成的。這是我國刑法第一次對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未造成其它嚴重后果,但有現實危險的違法行為提出追究刑事責任。


過去我們常見的“關閉”、“破壞”、“篡改”、“隱瞞”、“銷毀”以及“拒不執行”、“擅自”活動等違法行為,將不再只是行政處罰,或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修改,還將“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違法行為,看似沒有強令他人冒險作業,但還是與“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同等追責。


因此,奉勸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不能再犯以上列舉的違法行為,否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若存在以上列舉的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責任追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摘自《中華建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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